南通市扶贫开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南通市扶贫开发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社会上热心扶贫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发扬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扶持农村经济薄弱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薄弱地区人民尽快摆脱贫困,走向小康,实现共同富裕。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社团登记机关为南通市民政局,扶贫开发协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南通市桃坞路44号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扶贫事业在加速发展国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对贫困地区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脱贫致富对策思路; (三)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贫困地区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互相支持的前提下,兴办以开发贫困地区自然资源为主要目标的各种扶贫企业和事业,沟通地区间人才、技术、产品、商品等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为贫困地区培养各种建设人才,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需要,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科技、文教、医疗、卫生等多方面的力量,提供服务; (五)联系国外和港、澳、台热心开发扶贫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友好人士,组织他们并运用其资金、设备、人才、技术到贫困地区兴办各种企业和社会事业; (六)根据贫困地区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承办其它有关扶贫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志于扶贫开发工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推荐发展本团体会员; (四)积极为贫困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各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全面工作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工作。秘书长主持本团体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副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促进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事业,一般不用于救灾、救济,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设立独立财务帐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