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8日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 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市扶贫基金会)为适应和促进扶贫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冠名扶贫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方(单位或个人)、受赠方(市扶贫基金会)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有效运作。 一、冠名基金的来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捐赠资金定向用于产业扶贫、助学扶贫、文化扶贫、健康扶贫、赈灾扶贫、助残济困、社会公益等各项扶贫公益活动,可设立冠名基金,基金名称为“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捐赠形式 1.直接捐赠:捐赠方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市扶贫基金会捐赠资金。其中一次性捐赠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期捐赠累计总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约定每年按均量定时捐赠。分年注入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注入的第一笔资金,一般为基金总额的10%-20%。 2.留本捐息:基金本金由捐赠方自行管理,或一次性转至市扶贫基金会捐赠账户,全额或分年度捐赠增值部分(增值率按本金大小确定),捐赠方与市扶贫基金会就冠名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率、用途、期限和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协议,双方必须履行捐赠协议,如期实施承诺的内容。原则上留本捐息起点本金不少于100万元。对于基金的增值率,由双方商定,至少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一般确定为本金的5%-10%。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监督与注销(撤销) 1.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时,由捐赠方与市扶贫基金会就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如有必要,另行制定该冠名基金管理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市扶贫基金会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2.捐赠方根据协议将首批(或全部)资金注入市扶贫基金会后,该基金即正式成立。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章程》规定,市扶贫基金会负责冠名基金的管理运作,同时可继续接受原捐赠方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不断扩大冠名基金数额。在协议期间,捐赠方不能按时足额注入资金的,由市扶贫基金会书面通知捐赠方及时足额注入资金。如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足额资金注入的,该基金自动注销,余额转入日常性捐赠账户。基金捐赠记录长期保存。 3.专项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终止。该基金余额可用于与原扶贫项目相近似的项目,或者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扶贫组织或扶贫基金。捐赠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市扶贫基金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 4.遵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冠名基金总额中不超过10%的部分可作为该基金的运作管理经费,包括用于救助项目的宣传、实施等运作费用。市扶贫基金会从紧掌握,尽力节省费用。市和各县(市)区共同运作的基金,运作管理经费按三七比例处理。 5.冠名基金由市扶贫基金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冠名基金系专项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市扶贫基金会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捐赠方、受助人及社会的监督。 四、冠名基金的实施程序 1.捐赠方向市扶贫基金会提出设立冠名基金的要求,了解相关政策和管理规范。双方就基金的设立方式、受助方向等具体事项进行磋商。 2.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3.市扶贫基金会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市扶贫基金会有权实施监管并按约定获得捐赠款项。 4.捐赠方持市扶贫基金会开据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市扶贫基金会按协议实施扶贫资助,并反馈实施资助的情况。 6.市扶贫基金会适时评估基金运作情况和效果,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 五、附则 1.设立冠名基金,汇聚社会扶贫资源,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方和市扶贫基金会应当履行各自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扶贫资助的社会影响。 2.冠名基金在劝募过程中必须维护市扶贫基金会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 3.本办法解释权属南通市扶贫基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