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南通市乡村振兴促进会(原南通市扶贫开发协会更名,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南通市热心为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与乡村振兴事业服务的离退休老同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是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支持老区发展、促进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相关部署开展工作,弘扬老区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助力老区发展,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积极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南通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南通市乡村振兴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与南通市老区开发促进会、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合署办公(简称:南通市老区建设与乡村振兴“三会”)。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南通市崇文路 1号启瑞广场裙楼五层二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红色基因、加快老区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系列论述和重要思想,宣传党和国家支持老区建设、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举措与法律法规,宣传南通老区的光荣历史和革命精神,宣传老区发展和乡村振兴的新成就、新风貌,宣传利用红色文化资源,弘扬老区革命精神,凝聚振兴发展合力; (二)调查研究老区建设、乡村振兴和“三农”工作情况,反映基层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建言献策; (三)积极争取和利用财政支持与税收政策,动员社会力量,汇聚爱心资源,做优做强支持老区建设、乡村振兴和社会救助的基金平台; (四)积极参与“富民强村”帮促行动,组织实施产业振兴示范带动项目,探索精准帮扶长效举措,助力经济薄弱村发展和低收入人口增收; (五)积极助力乡村振兴人才建设,支持办好老区培训中心和职教帮扶基地,深入实施“润苗筑梦”助学工程; (六)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卫生等多领域、多形式的帮扶活动,聚焦经济薄弱村居和特殊困难群体,办实事、送温暖;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接受国家和省老区开发(建设)、乡村振兴促进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地老区开发(建设)、乡村振兴促进会的信息交流; (九)办好本会内刊、网站和微信公众号。
第三章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单位会员包括:各县(市)区老区开发、乡村振兴促进会及其所属基层分会,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本会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由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作为代表。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热心老区建设、乡村振兴和社会救助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推荐发展本会会员;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议题须提前10日通知会员代表。 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 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由大会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从事本会工作,且在乡镇(街道)分会以上组织机构主要负责的; (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在老区建设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域承担相关职能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 (三)热心参与本会工作,在资助老区开发建设和乡村振兴事业上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主持全面工作,执行理事长负责常务工作,副理事长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他们的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委托执行理事长或其他副理事长担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或者委托执行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理事长办公会讨论意见,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根据理事长办公会的决定聘用有关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推举主席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 第四十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群团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会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交叉兼任,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和纪检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支部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包括开展工作的各项活动支出、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支出事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依照章程规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必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使命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 2021年12月10日南通市乡村振兴促进会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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