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扶贫开发水平,规范本会基(资)金的募集、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基(资)金在实施开发式扶贫中的作用,现结合南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资)金的募集
1、募集对象为南通市(含各县(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扶贫事业的社会公民;
2、弘扬扶贫帮困传统,坚持自愿原则,不搞摊派;
3、捐赠方式:直接捐赠、留本捐息、定向捐赠;
4、严格募集手续,接收资金及时入帐,同时出具有效凭证,对大额捐赠、定向捐赠,与其签定捐赠协议,并发给捐赠证书;
5、捐赠者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基(资)金使用范围及原则
1、本基金会的资金使用仅限于本市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用于救灾救济及其它;
2、本基金保值增值,确保安全,滚动发展;
3、基金会建立后公募的资金30%注入基金(定向捐赠的按协议执行),政府拨给的扶贫资金全部进入基金,不断增加基金数额;
4、各县(市)注入的基金增值部分以及公募资金的70%,仍用于原县(市)扶贫开发项目;
5、扶贫开发工作成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6、每年必须按年度制订资金使用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三、资金投放形式
1、重点是扶贫开发项目的贷款贴息;
2、扶贫开发项目的无偿资助;
3、扶贫开发项目的无息借款;
4、按捐赠者意愿实施的定向、结对扶贫投放。
四、资金使用批准程序
1、首先严格选择、确定扶贫对象。本会扶持的对象应该是有志气、有信用、有项目,适应市场要求,符合调优农业结构和实施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能够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的扶贫开发示范项目;
2、凡要求扶持的单位或农户,自己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乡(镇)证明、县(市)扶贫协会初审报市扶贫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到申请表后,会同有关部门实地进行考察评估,最后交理事会审定;
3、签定相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①贴息贷款。被确认的贴息贷款户与其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办理手续,签订贴息贷款合同,确定经营的项目、贷款金额、贷款年息和贷款期限。贷款期满后贷款人还本付息,同时凭所支付利息发票(凭证)到市扶贫基金会指定的地点领取贴息款。
②无偿资助。被确认的资助项目责任人与市扶贫基金会签订“扶贫项目资助合同”,明确资助的金额、用途和要达到的效果。同时,严格控制无偿资助总量,一般不超过全年总投放资金的10%。
③无息借款。被确认的借款企业或农户,凭借款批准表与市扶贫基金会签订“扶贫开发示范项目借款合同”正式确定项目借款额度、借款期限、经营的项目、扶持的目标,并落实经济担保责任单位。
五、基(资)金的监督
为确保基(资)金安全运作和取得其应有的功效,必须接受多方的监督,主要有:
1、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基(资)金的规划和使用情况,接受全体理事的监督;
2、本会监事随时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定期向社会公布基(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接受公众和捐赠人监督;
4、接受财政、审计、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5、本基(资)金任何人不得挪用、贪污、截留,违者一经发现,报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规范会计制度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从业资质的财会人员,开设独立帐户,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基(资)金,同时制定相应的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七、奖惩措施
1、接受扶贫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其扶贫效益突出的,可享受下年度连续扶持优惠;
2、凡接受扶贫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扶持合同,限期退还资金,终止所签合同,并在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扶持;
3、所有受扶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扶持资金用于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它用;
4、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对扶贫捐赠贡献大、扶贫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南通市扶贫基金会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