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基金会办事处的工作秩序,搞好扶贫开发,经本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讨论,特制定基金会办事处工作规则如下:
一、扶贫基金会的各办事处为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以下称市基金会)的派出代表机构,其业务范围是代表市基金会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对当地扶贫状况进行调查研究,落实扶贫开发项目。
二、各办事处必须根据市基金会理事会决议、决定、决策进行工作,在市基金会的授权内开展业务活动。
三、办事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执行理事会决议的基础上,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订立合同,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四、各办事处与所在县(市、区)老促会、扶贫协会合署办公,办事处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县(市、区)提名,市基金会理事会讨论批准。
五、办事处公章由市基金会统一刻制,分别存放各办事处严格管理使用并必须落实专人保管。
六、各办事处可开设银行帐户,其性质为市基金会分帐户,接受市基金会的监督管理;收入资金必须全额进市基金会总帐户,市基金会再分户列明细帐,按市基金会基(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仍用于原县(市、区)扶贫开发项目。
七、办事处统一使用市基金会提供的《江苏省捐赠收据》,该《收据》要严格管理、专人使用,接受市基金会监督管理。
八、各办事处的办公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解决,市基金会适当给予补贴,补贴额暂定为每年该办事处直接募捐额的2%,年终结算兑现。
九、各办事处的重大活动要及时报请市基金会,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基金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十、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市基金会理事会,试行后如发现不妥再于修订。
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
200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