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南通市老区开发促进会五届一次、 扶贫开发协会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南通市老区开发促进会、南通市扶贫开发协会,两个社会团体牌子,一套工作机构。 第二条 本会由南通市热心为老区开发建设、扶贫开发事业服务的离退休老同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是经民政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贯彻国家扶持老区、扶贫开发工作方针,填写时请注意格式,可首行空两格 遵照“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老区发展和扶贫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老区人民服务。坚持非营利性社团性质,坚持无私奉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老区建设和扶贫开发办实事、谋实利,促进老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推动老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本团体要继承和发扬老区精神,树立起不讲索取、无私奉献的形象,开拓进取、有所作为的形象,团结协作、和谐共事的形象,照章办事、遵纪守法的形象,继承传统、与时俱进的形象,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更好地为老区人民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社团登记机关为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老区开发促进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南通市桃坞路44号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老区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支持老区加快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介绍老区人民为党和革命事业作出的巨大牺牲和贡献,宣传介绍老区的现状、资源和发展前景,弘扬老区精神,组织征订、学用红色期刊,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老区发展,促进老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二)调查研究老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和脱贫致富奔小康情况,反映老区人民的意见、要求,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筹募、管理老区扶贫基金,动员政府和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人士资助老区扶贫开发; (四)牵线搭桥,为老区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加快老区经济薄弱村发展和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五)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规划、实施产业化扶贫项目、助学扶贫项目; (六)办好老区人才培训中心,做好职教扶贫工作,为老区建设培养适用人才,提高老区年轻一代的整体素质; (七)开展科技扶贫、文化扶贫、卫生扶贫等多种形式的扶贫活动,帮助老区贫困人民解决最实际、最急需、最紧迫的民生问题; (八)办好本团体会刊、网站,及时交流老区建设、扶贫开发的情况和经验; (九)接受省老区开发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的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老区开发促进(建设)会、扶贫开发协会,市区分会及基层组织的工作实施指导。 (十)开展在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老区建设、扶贫开发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团体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推荐发展本团体会员; (四)宣传老区的历史、现状、资源和发展前景,弘扬老区精神,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老区建设的方针、政策。 (五)积极为贫困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或监事会)审核。会员代表大会有关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由大会确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或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各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人。 本团体全面工作由理事长主持,或理事长委托执行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负责本团体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本会执行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和任职条件与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委托相关机构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开展本团体业务范围内工作的各项活动支出,一般不用于救灾、救济,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设立独立财务帐户,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