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革命史词典》等书记述,苏北行政公署成立于1949年4月,行署驻泰州市,贺希明任行署主任,下辖泰州、扬州、盐城、淮阴和南通5个行政区专员公署,管理江苏长江以北的区域。与今天的行政区域划分差别很大,比如海安、如皋两县(今属南通)和东台县(今属盐城)时属泰州专员公署。1950年4月,苏北行政公署更名“江苏省苏北人民行政公署”;9月又易名“苏北人民行政公署”。
“苏北行政公署”在变名前仅仅存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如今“苏北行政公署”编印的书籍、公文已不多见了。我有幸淘得一册《苏北区税务法规》。此书32开,装帧简朴,封面又是版权页,竖排三列文字:“中华民国三十八四月颁发”“苏北区税务法规”和“苏北行政公署印制”,封底无字。全书只有23页,第1页印有字号较大的《苏北行政公署布告》:
兹颁布《苏北区征收货物产销税暂行办法》《苏北区征收营业牌照税暂行办法》《苏北区征收营业税暂行办法》《苏北区征收屠宰税暂行办法》《苏北区征收房捐暂行办法》五种法规。前华中行政办事处颁布之货物产销税征收暂行章程及营业税征收暂行章程即行废止。除通令所属遵照执行,合亟布告周知,仰我商民一体遵照毋违。
此布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四月 主任贺希明
从印制时间(1949年4月)到《苏北行政公署布告》全文印出,可见《苏北区税务法规》是一册苏北行政公署建立初期制定的税务法规公文类书籍,印量有限。全书除去上述五种法规,还有附录《苏北税务总局稽征货物产销税实施办法之一》和《苏北税务总局稽征货物产销税实施办法之二》。拙存《苏北区税务法规》还有一大亮点:很有可能是贺希明亲手核对本。贺希明,广西桂林人,原名何德润,中国公学肄业,后加入新四军,任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专员(工作地点位于如皋城西大街党治巷内)、苏北行署主任等职,解放后又任广东省副省长等职。《苏北区税务法规》封面上写有“核对 4.29”,第1页《苏北行政公署布告》左上角处钤有白文“贺希明印”,印文上面又有手写的“四、廿九”。书中改动也有几处:第1页“凡土制黄烟属之”改为“凡土制黄烟均属之”,第8页“搭蓬”改为“搭篷”,第14页“苏北区各县收房捐”改为“苏北区各县征收房捐”,第15页“纳税额”改为“纳捐额”等。虽然都是个别字的改动或增加,确保了《苏北区税务法规》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苏北区税务法规》清晰地诠释了全国解放前夕苏北解放区的税收政策。只看税收种类,并不多,包括“货物产销税”“营业税”“屠宰税”“房捐”等,但是税收政策严谨,并起到一定的经济调节作用。譬如“货物产销税”第8条规定对于“私制私运私售产销税货物”“以高价货物冒充低价货物”等等情况的漏税者,将按照漏税额一至五倍罚款,触犯刑事者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又有“货物产销税”第3条关于税率的,征收卷烟40%,化妆品同上,迷信用品60%,酒类80%:均属高税率;麦粉5%,火柴15%,棉纱同上:均属低税率。显然苏北行政公署准备通过高额税赋控制酒烟、迷信产品的销售,和谐促进解放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学中,烟酒、化妆品均属价格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通过税收控制销量的效果往往有限,但是解放区多数人收入有限,因此高税率的经济作用不可小觑。另外《苏北区税务法规》的制定注重照顾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人性化特征。对于自家经营的糕饼店、瓦店、木店等小规模商店和经营蔬菜、米粮的农民免除营业税;对于生活贫苦的家庭根据情况减免房捐。
及时出台《苏北区税务法规》,在苏北解放区经济建设中取得重要作用。贺希明在1950年元旦《苏北行政公署一年来的工作概况》中有记,1949年苏北行政公署的政府财政收入有16%来自税收,用于苏北各地的各行各业,足见《苏北区税务法规》的地方红色历史价值。
(如皋市老区建设促进会供稿 作者 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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