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善 平 (2018年4月28日) 各位理事、监事: 《南通市老区扶贫基金会章程》,是本会筹建时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制定的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结合南通实际研究制定的。2008年3月,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2013年6月,第二届理事会作了部分修改。十年来的实践表明,该《章程》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为本会起步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总体上是一个好章程。 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随后出台了《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2017年5月,江苏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江苏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为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实践发展需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管理规范,对本会《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章程》全文的规范 对原《章程》全文,比照省民政厅制定印发的《江苏省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逐条逐句进行了梳理分析,在篇章结构、条目顺序、条文内容上,均按示范文本作了调整和规范。条目总数由原56条调整为58条。 二、关于“本基金会的宗旨” (第二条,条目顺序按修改稿排列,下同):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将原表述“心系革命老区,实施开发式扶贫,充分发挥社会参与扶贫的平台作用,扶持、帮助贫困户、低收入户和经济薄弱地区,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为实现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南通在江苏江北实现‘两个率先’,作出应有贡献”,修改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社会参与扶贫的平台作用,聚焦革命老区全面振兴发展,聚焦经济薄弱乡村和贫困人口脱贫攻坚,聚焦弱势群体急需解决的实际困难,组织实施扶贫开发等慈善公益活动,为南通决胜全面小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三、关于“理事会的组成和理事资格” (第七条):“将原表述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修改为“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在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示范文本规定的前提下,变定数为期间数,切合本会实际,便于适时调整。 (第八条):将原表述“理事的资格:(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且热心扶贫开发事业各界人士;(二)对扶贫开发作出重大贡献及重要影响的人士;(三)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修改为“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扶贫开发公益事业;(三)熟悉农村和民生工作;(四)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协会(分会)的主要负责人,社会捐赠人代表。 四、关于“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产生和职权行使” (第二十二条):将原表述“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内设常务副理事长1人)、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修改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内设负责常务工作的执行理事长1人)、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中“执行理事长”的表述与修改后的老区开发促进会、扶贫开发协会章程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将原表述“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行使下列职权”。这个表述符合本会领导层的工作实际。 五、关于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将原表述“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扶贫开发目的:(一)移交本级扶贫办公室,继续用于扶贫;(二)各县(市)、区筹集的基金,退回各县(市)、区;(三)移交慈善机构继续用于扶贫济困。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修改为“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原表述中“移交本级扶贫办公室,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各县(市)、区筹集的基金,退回各县(市)、区”等内容,涉及各级财政注入基金以及各类冠名定向捐赠资金的归属处理,应当根据财政注入、定向捐赠协议的约定办理,这属于清算工作的范畴。 以上修改,请各位理事、监事审议。 |